新民事訴訟法舉證不利的後果是怎樣的?
不能舉證將導致其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請求或抗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應該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
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所以當事人只要是要發起訴訟,那麼就必須要為他的訴訟請求準備好相關的證據,雖然當事人他要準備證據,但是在案件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通常被告,他也是要對當事人的證據提出合理的質疑的,如果當事人他的證據不利,或者是證據不足,最終它就會導致法院根本就不好判案,所以只好不會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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