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嚴重不?
一、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嚴重不?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證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率低,是我國法院系統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來一直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複雜,如證人不能受到較好的司法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損失得不到合理及時的補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時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須諱言,司法程式上的問題,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是最有效的。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對國家承擔的一種義務,因為犯罪不僅僅被看作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而且還涉及對社會關係的侵害,國家要維護這種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也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休慼相關。因此,每個知道刑事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依法享有作證豁免權的除外),這是公民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國家有權使用強制手段迫使證人出庭作證。但是,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糾紛的,即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問題。
三、證人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2、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3、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證據,有必要的時候,法院會傳喚證人,作證是義務並不是強制要求。即使公民不去作證,法院也沒有什麼辦法,不能對公民制裁,其不用承擔任何後果。當然,一旦出庭作證,證人所陳述的事實必須是客觀真實的,不得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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