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不出庭後果嚴重嗎?
一、被告不出庭後果嚴重嗎?
被告不出庭後果是否嚴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不出庭後果缺席判決或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原告打官司可以在什麼情況下撤訴?
撤訴,就是原告在起訴後,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自動撤回自己的起訴,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他同被告之間的民事爭議作出裁判。撤訴在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中都可能發生。在第一審程式中有原告的撤回起訴,在第二審程式中有上訴人的撤回上訴。
撤訴有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
申請撤訴是指原告(包括上訴人,下同)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自己的起訴或上訴,這是他對於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並要求對此作出裁判的訴訟權利的處分行為。
申請撤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於原告自願。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於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式開始之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後,只有通過法定程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在處理民事訴訟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處理,比如說在開庭之前肯定是需要經過送達開庭傳票以及其他訴訟材料階段的,在開庭審理期間,若沒有出庭參加訴訟,需要對此缺席審理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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