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如果需要打官司,一定要提供具體明確的證據,包括物證和人證。人證無論在什麼案件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是至關重要的。在民事訴訟案中,有時也需要證人出庭作證。那麼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證人出庭作證時間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陳述其自己所觀察的過去事實具有不可替代性,其義務性較大。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來看,證人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到庭義務。到庭義務是證人的一項重要義務。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了證人的到庭義務。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是保證證人能夠知曉其如實陳述職責的重要程式,同時具有在主觀上激發證人如實作證的功能。為了保證這一程式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和地區規定了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一般都是在進行陳述之前履行的。證言義務。所謂證言義務,就是證人負有陳述其所觀察事實的義務。證言義務是證人作證義務的本質。
二、證人出庭的三種形式
1、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主動邀請其證人並經法庭許可,出庭作證;
2、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
3、法庭根據審理案件需要,自行傳喚證人到庭。對於證人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制裁,採取教育、訓誡、罰款,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分等措施。
另外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傳喚的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是在舉證期限滿10日內,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屆時,證人就有義務出庭作證,需要注意的是證言必須準確明瞭,以口頭的形式陳述事實,不需要分析評價,一定不能誇大事實或者是捏造事實,所說的每一句話都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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