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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後待遇有哪些?

非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後待遇有哪些?

一、非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後待遇有哪些?

非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後待遇包括可以請假可以醫治等,非工傷不代表得不到補償和賠償,即使不是工傷,也會按照非工傷的標準進行醫療方面和生活方面的補償的,確保受傷的人能夠得到合理的待遇。具體非工傷鑑定待遇,如下所述:

1、病假工資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

(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

(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2、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1)連續工齡<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二、勞動能力鑑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1)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

2、傷殘待遇:

(1)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經濟補償金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對於非工傷的職員,也是可以享受可以獲得病假工資等的待遇的,但是單位的任何職員一般都是有自己的職責的,故而對於非工傷,並且需要治療的時間比較長的,此時單位是由理由辭退該職員的,並且也可以不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