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傷員工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2、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後多久做鑑定
60日內安排做鑑定,並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中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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