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被辭退證據需要哪些?
一,勞動仲裁被辭退證據需要哪些
(一)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要立即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即使形勢逼人,被迫辦理離職手續,也要留下辦理離職手續的書面材料。
(二)在辦理離職後的次日一定要找用人單位的負責人確認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並做錄音。
(三)用快遞的形式向用人單位傳送索取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並儲存好回執。
(四)單位沒有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準時上下班。並要杜絕工作失誤,防止用人單位找其它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進入公司,應立即撥打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請求他們來解決。即使最終未進入單位,勞動監察大隊也有了立案記錄,以後在進行勞動仲裁時可以此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五)在最短的時間內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檔案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辭退的問題的發生需要自己與所屬的企業進行良好的協商,只要自己的事情解決在既定的基礎上處理就可以,如果協商處理存在分歧,勞動仲裁的確是一件比較好的處理方式,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學會積極的獲取相關的資料證明確保事情得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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