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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鐵嶺縣XX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鐵嶺市中XX民事判決書

李XX、鐵嶺縣XX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0)遼12民終14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1955年4月7日生,漢族,住鐵嶺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旺鑫,遼寧守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鐵嶺縣XX,住所地鐵嶺縣熊官屯鄉下房XX。

負責人:張XX,系該場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XX,遼寧XX律師。

上訴人李XX與被上訴人鐵嶺縣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鐵嶺縣人民法院(2020)遼1221民初3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XX及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旺鑫、被上訴人鐵嶺縣XX委託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李XX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勞動關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鐵嶺縣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原審原告李XX向鐵嶺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自2019年5月起在被告的採石場工作,原工作為看管機器,後因環保部門要求不再洗沙子,轉為幹零活,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日工資為150元。2019年10月30日,原告在工地幹零活時,山上滾落大頭塊將原告砸傷,現治癒出院。出院後申請工傷鑑定,被告拒絕配合辦理鑑定事宜。原告現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李XX於2019年5月起到被告處幹零活。2019年10月30日,原告在被告場區內被滾落的石頭砸傷。2020年3月3日,原告李XX向鐵嶺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次日仲裁委向李XX下達鐵縣勞人仲不受字【2020】第2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另查,原告李XX於2012年5月14日參加的新農保,至今領取新農保待遇正常發放。領取工資卡號為62×××14。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形成勞務合同關係還是勞動合同關係。本案原告到被告處工作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告提交的證據中熊官屯鎮新農保辦公室出具證明檔案及養老保險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內容均顯示原告參保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原被告形成勞務合同關係,並非勞動合同關係。對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駁回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李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李XX於2019年5月起到被告處工作,其按照被上訴人的安排提供了勞動。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鐵嶺縣XX的行為表達了用工的意願。李XX領取的鐵嶺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地方政府政策性補貼,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中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範疇,李XX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因此,李XX與鐵嶺縣XX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李XX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鐵嶺縣人民法院(2020)遼1221民初311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李XX與鐵嶺縣XX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上訴人鐵嶺縣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上訴人鐵嶺縣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臧XX

審判員  應 琦

審判員  高XX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X

書記員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