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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障月數最低標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失業保障月數最低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