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計算問題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而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則為一年。
在我國實行的勞動仲裁前置程式,對於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的時效可以中斷,即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從中斷之日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關於勞動仲裁的時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是對仲裁申訴時效的一個補充規定。
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勞動者依法行使申請勞動仲裁權利的先決條件,即勞動者維權若超過了勞動仲裁申時效,那麼就意味著喪失勝訴權。從勞動爭議案件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當事人再申請勞動仲裁將不予受理,這樣勞動者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再次友善的提醒勞動者,當您遇到勞動爭議糾紛時,應當及時、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非有特殊的情形,申請勞動仲裁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否則就有可能喪失尋求勞動仲裁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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