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一、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為一年。關於仲裁時效的期間,現行的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於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儘快地解決勞動爭議。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複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當前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下,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為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係,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後沒有辦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張權利,這時候可能已經過了六十日的仲裁時效期間。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參照了民法通則關於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
二、仲裁時效的計算
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瞭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儘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瞭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藉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北京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把時效延長至一年,該法是有普遍約束力的,適用於與全國,對於北京也不例外。另外,在仲裁時效的計算上,要注意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以及特殊時效的規定,涉及到這類問題時的時效計算是比較複雜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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