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有關約定試用期次數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有關約定試用期次數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閃人嗎
可以辭職的,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花費資金對你進行專項培訓,並簽約定服務期的補充合同,是不需要賠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裡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籤勞動合同的。不過也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不需要約定試用期的情況。而要是用人單位沒按照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要付給雙倍工資,最多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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