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年沒簽勞動合同公司說臨時工可以嗎?
一、工作半年沒簽勞動合同公司說臨時工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員工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
對於勞動者來說,由於用人單位不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享有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權利,最多支付11個月,這項權利是有期限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勞動仲裁時效,一般在沒有發生特殊情況下就只有一年時間,如果沒有在有效時間內主張,就失去了這個權利。
現實中可能有些勞動者對這些法律規定不瞭解,誤以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可以到離職時再找單位,雙倍工資是個懲罰性的賠償,不是勞動報酬,所以不能拖到離開公司才去主張,這個與拖欠工資加班費是不同的。
工作半年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工作半年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務合作關係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在司法認定上,如果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仍然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務工作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另外,勞動者可以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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