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告公司嗎?
一、如果是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告公司嗎?
如果是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告公司的。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勞動者應在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以後是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也是法律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保護。但是在勞動的過程中也會有可能遇到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1、不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也是違法的。
3、等到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簽訂勞動合同,但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3、單位在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裡,並沒有按規定與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有權要求單位為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給自己兩倍的勞動報酬來彌補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損失的。不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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