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我也忘記提醒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會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屬於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除此之外勞動到期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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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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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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