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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員工不得辭退嗎?

一、疫情期間員工不得辭退嗎?

疫情期間員工不得辭退嗎?

疫情期間員工不得辭退,但這僅是對那些因為確診患了傳染病,或者是疑似患病的職員而言。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已經明確,企業對於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是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該通知並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二、受疫情的影響公司推遲發工資合法嗎

一般情況下,疫情期間工資不可以延遲發放,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其他延遲發放工資的情況:

1、若無法按時支付薪酬系銀行假期延長所致,建議企業提前書面告知全體員工,說明具體原因,並於銀行系統恢復後及時處理工資支付事宜;

2、若無法按時支付薪酬系企業自身原因(如資金週轉、財務人員無法按時復工等),應及時徵得工會(若有)同意後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並書面告知員工相關情況以及具體支付時間,以獲得諒解。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倘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因為疫情的影響,可能大部分單位都不能正常復工,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得以受到疫情影響為由推遲發工資。除非是因為銀行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可以告知員工原因後約定延期支付時間。且對於那些本身沒有過錯的職員,單位是不得辭退的。

標籤:員工 辭退 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