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勞動局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嗎?
一、需要到勞動局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嗎?
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勞動局的認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的規定辦理即可。
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和企業簽訂的,所以只能和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企業要把職工的人事檔案轉移到勞動局,如果交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金
如果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提交公司——簽署解除合同書——解除——轉移檔案。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般是不需要到勞動局辦理,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先需要通知勞動者,再進行協商,如果存在經濟補償的也需要協商好,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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