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無論是在簽訂什麼樣的合同時,其實這裡面都是有需要當事人遵循的原則,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簽訂出來的合同能夠順利的成立、生效,然後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不過具體到建立勞動合同的時候,可能在這方面的要求不同,那建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麼原則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建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勞動合同雙方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
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上文中做出了總結,主要涉及到了5個方面,就包括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合法、公平、平等自由等等。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的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自然這樣的勞動合同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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