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資不同於勞動合同月工資怎麼辦?
一、實際工資不同於勞動合同月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單位所發的實際工資與合同工資不符合,屬於無故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行動建議】
1、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成,向法院起訴;不過,由於考慮到職工要繼續工作的問題,最好以協商、調解為主;
2、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3、可以一群員工集體維權(十人以上),派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4、儲存好相關證據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
5、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情形有哪些?
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十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實際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符,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存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支付員工加班時的工資,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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