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涉外仲裁條件是什麼?
一、撤銷涉外仲裁條件是什麼?
撤銷涉外仲裁條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涉外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一是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專案;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涉外仲裁可以依法被提起,也就可以依法被撤銷,但是撤銷涉外仲裁是有著明確的規定和條件的,這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也是有條款進行規定的。如果不滿足條件的撤銷涉外仲裁的申請是不會被受理的,同時對於作出的裁定結果也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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