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涉外仲裁裁決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撤銷涉外仲裁裁決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撤銷涉外仲裁裁決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必須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存在著法定情形。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1998]40號,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階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階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方式問題是怎樣的?
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合議庭的組成問題。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裁決有無法定撤銷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銷或駁回申請的裁定。由於法律對此類案件能否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沒有明文規定,各地做法不一。
當前,隨著審判組織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種:一種是由審判長和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另一種是由審判長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從實際情況看,因一些陪審員不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勝任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同時,這類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問題。
根據現實情況和此類案件的特點,為慎重起見,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由審判長和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而不宜有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查此類案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關於仲裁這個問題也是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當然了,目前我們國家的仲裁是包括由涉外仲裁這樣的一種情況,所以在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情形的狀況之下,可以申請撤銷涉外的仲裁裁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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