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辦?
一、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辦?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1、由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想跳槽且企業想除名的情況下,如企業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因此,員工不要主動提出是由自己提出離職的,可在雙方解除協議中迴避這個問題,以免輕易喪失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2、違約金的合法合理性: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員工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單位可能會向員工要求支付此違約金。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高於企業損失130%的,員工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降低。
3、進行工作交接,並拿到離職交接單。別以為工作交接是企業的事情,一些管理優秀的企業在給員工電腦或檔案等工作物品或工作資料的同時,都會讓員工簽收。如員工在跳槽時,沒及時交接工作,造成企業損失的時候,容易承擔賠償責任,又或者員工返還資料或財物的同時,沒有讓企業簽收回執,如碰到企業惡意打擊報復,主張員工從未返還資料或財物,員工則非常被動。
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單位與員工個人各執一份,交接單原件應當經過了企業蓋章或者HR等負責人簽字。
4、注意勞動手冊與退工單的內容記載
勞動手冊、退工單作為記載勞動者就業流動情況的憑證,如果沒有上述憑證,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勞動保障權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一些企業在挽留勞動者的時候,往往採取扣押勞動手冊和威脅在勞動手冊上新增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記載的方法。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單位想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協商一致,即使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一點在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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