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相同是什麼?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相同是什麼?
1、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受僱人)依約定向僱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於實現僱傭人的預期利益。
2、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僱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3、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僱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僱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並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
4、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最大的差別之所在。僱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都可以作為僱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僱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形式不同。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實質上都是對於勞動關係的約束。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定位都相同。在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之間兩者都有著經濟互相的有償來往,並且都表示了對於對方的承諾。除了相似之處之外,兩者的主體以及合同的訂立方式都有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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