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工作一年半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工作一年半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肯定就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現實中,大部分的用人單位還是會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過卻有少部分單位為了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而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屬於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工作一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實質上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而不是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即使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歸結於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二)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權。其中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雙倍工資雖然字面意思為工資,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由於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支付勞動者一倍工資,所以勞動者只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綜上所述,勞動者確定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那麼在正式開始工作後的一個月內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應該進行相應的賠償,一般是賠償兩倍工資,可以最多要求賠償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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