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3倍工資是可以請求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不是三倍。
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之前,就應當就工資待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情況進行明確說明與規定,並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嚴格遵守合同條款規定和履行相關責任。如果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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