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什麼?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什麼?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般情形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超過一年,當事人即便有理由、有證據,一般而言也打不贏官司,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
3、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仲裁時效為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如果超過一年,勞動者也將因此喪失打贏官司的權利。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什麼?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本文專指全日制勞動者,下同)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即是違法,用人單位將承擔法律責任;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訂立的是口頭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3、如果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滿一個月不滿一年內仍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只要用人單位一天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天的二倍工資。
因此,當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時,勞動者應該借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視為犯法行為。如果一年之內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被用人單位解僱,也可以申請法律仲裁,未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時效為一年,勞動者要明確自己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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