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需要繳稅麼?
當企業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由企業提出解僱也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對被解僱職工進行經濟補償的,而這種補償並不是工資收入,也不是意外收入,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需要繳稅麼?這個問題也許是很多勞動者所關心的問題,所以我們就通過一些法律知識一起去了解吧。
一、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比如2. 5倍,就不會受十二年的限制,這時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
計算方法為:扣除三倍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個人繳稅月工資。再以個人繳稅月工資為基數按照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但是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所以,作為一種補貼性收入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不要進行繳稅的,這也是國家對於勞動者照顧補貼的一項措施,因為對於勞動者而言,被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很有可能就是意味著失業,而對失業後勞動者生活所需資金進行收稅,難免有點不適合。所以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需要繳稅麼 的問題上,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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