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怎麼辦?
一、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怎麼辦?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勞動合同的續簽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若有一方不願意,最終都會導致續簽失敗。自然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雙方就會自動終止勞動關係。此時要注意,若是因為單位原因不續簽,或者勞動者因為單位降低了勞動條件而不續簽的話,那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各位要對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情況重視起來,因為這關係到當事人自身的薪資酬勞以及勞動關係的正當性。千萬不要礙於自身與公司的情面,而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去找公司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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