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怎麼辦?
現如今社會,存在很多人對勞動合同法不瞭解,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孕婦正好遇到合同快到期時,孕婦就會擔心懷孕期間公司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等問題,下面講講懷孕期間公司合同到期是否有權不續簽,勞動合同法對於懷孕是如何規定的?
一、懷孕期間公司合同到期後是否有權不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單位不續簽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於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單位與員工均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懷孕期間公司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法律不允許的,期限應把產假延續到可以正常上班的時間。正常情況下合同到期,若是公司單方面意願的解除合同,公司應當給予補償。如果還有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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