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工作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 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繼續工作的相關問題
1、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況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雙倍工資。
2、合同條款
自動續約時,預設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條款繼續履行,但是不包括原來的合同期限的條款。也就是說自動續約的工資福利待遇都不得低於續訂之前的工資待遇。
3、續訂的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續訂兩次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他續簽,那麼員工繼續工作還是可以認定與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係。那麼是可以向人事部門詢問的,並且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打算繼續續簽勞動合同,那麼是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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