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怎麼寫?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離職證明應當寫明:離職的原因、離職的時間、工作交接情況等。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賠償的,而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者,則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提前告辭的話,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另外如果是用人單位通過降低工資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也需要支付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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