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怎麼寫?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怎麼寫?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型別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2、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 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
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離職證明的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對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相關事項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涉及到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的,還需要支付規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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