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代通知金不給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終止代通知金不給怎麼辦?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許可權;申請日期等。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請人予補充。
二、勞動合同終止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綜上所述,職工生病住院不能繼續工作或者公司停產整頓需要裁員的,公司未盡到通知義務的話要支付一筆代通知金。職工拿不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這是有效維權手段。為了爭取到合法利益,職工主動承擔舉證責任,揭露公司違法行為。經仲裁無法解決的,最後救濟方式就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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