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嗎?
一、合同終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嗎?
並不是合同終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若是出現以下情形,單位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1、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兩者不可兼得,原因是一個行為不可能既違法又合法。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在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時,要額外支付的款項。
2、從以上的規定可知,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款項。
一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可能既違法又合法,所以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不能並存。
3、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也不可兼得,一般而言,前者是後者的二倍,但也有例外。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是不同的,且通常職員並不能同時獲得其中的兩種補償性收入。且並非所有的職員只要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就一定獲得獲得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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