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有哪些規定?
一、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適用違約金條款,也有限制條件,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除這二種情況,不得約定其他情況由員工承擔違約金。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約定無效。
二、勞動合同的條款具體包括哪些?
1.勞動合同應儘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於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於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對於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並明確對於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為,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2.勞動合同最好約定明確可行的違約責任和罰則。約定違約責任和罰責,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夠成為日後作出相應處理的有力依據,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違約責任問題上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為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對於違約責任,主要是指違約賠償責任,可以由企業與職工雙方商定各種違約情形下具體的賠償數額;對於職工違紀的處罰方式,可以是警告、記過、扣工資、開除等。對於職工的違紀處罰,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可能太詳細,可引用企業規章的規定。
3.最好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旦出現某些事由,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約束;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發生某些行為,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應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並規定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好處在於:一旦有約定情形出現,企業就可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認為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宜約定過長。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也需要獲得勞動者的同意,同時也需要確定違約金是不超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權益,所以,違約金的約定也是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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