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知道婦女懷孕的終止勞動關係有效嗎
單位不知道婦女懷孕,而終止勞動關係,而這種終止勞動關係是否有效呢?下文是本站小編整理有關婦女懷孕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單位不知道婦女懷孕的終止勞動關係有效嗎?
根據勞動部《關於慣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期限屆滿時,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該自動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結束。
由此可見企業不得在出現上述事實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以單位是否明知作為條件,也就是說,不管單位是否知道在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時員工懷孕的事實,單位都不能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如期終止,單位本身並沒有過錯,但由於存在員工已經懷孕的事實,因此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與國家的法律規定相牴觸,所以是無效的,員工可以申請撤銷,並恢復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
值得說明的是,這樣的勞動關係恢復應該是恢復到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結束為止。並且在此期間,作為員工來講仍然需要遵循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如果員工在此期間發生嚴重違紀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58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的安全、健康及就業權利也有專門規定。勞動部也明確規定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即“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三期”。因此,公司不能解除或終止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當然,如果該員工同意解除,則公司可與該員工協商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期限屆滿時,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該自動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結束,因此單位不知道婦女懷孕的終止勞動,如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電話諮詢本站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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