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協議原件是否需要保留?
只要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次數,低於三次的,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勞動期限屆滿之後,有些單位或者是職員,會選擇終止簽署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協議,在簽訂之後,勞動者是否需要保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協議原件呢?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協議原件是否需要保留?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協議原件需要保留,因為一般是沒有附件的。若丟失將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願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願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特殊情況下,需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以下情況必須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若有以下情況,企業必須續訂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卻沒有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特殊主體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公司與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續簽勞動合同,不得超過法定期限。自員工在該公司工作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八年。
2、與外國人港澳臺人員續簽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3、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續簽的勞動合同到期時,男員工不得超過六十週歲,女員工不得超過五十週歲。
由於勞動合同,是沒有附件的,基本上也沒有影印件,故而若不儲存好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協議原件,將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的民事主體都會按照規定,好好儲存,在丟失之後,可以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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