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怎麼支付?
一、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怎麼支付?
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時間應從員工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企業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者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按照雙倍工資的標準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來解決合同簽訂的相關問題,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堅持要簽訂合同的話必須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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