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單位不簽署勞動合同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單位不簽署勞動合同嗎?
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中,單位可以不簽署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關係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非強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雙方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這也體現了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
2、建立多重勞動關係:通常全日制員工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只不過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工作時間靈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在上述時限內具體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用人單位靈活自主決定和安排。
4、薪資支付週期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解約方式靈活:全日制用工模式下,解僱保護標準嚴格,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式等方可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違法解僱的不利後果,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終止用工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係,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因為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中工作時間比較靈活,而且勞動者也可以建立多重勞動關係,所以,在各方面跟全日制用工都存在較大的差別,而且按照國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法律也不要求用人單位跟非全日制用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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