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嗎
企業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允許的,當然在解除之後,就會涉及到補償的問題,但也不是必須的。那到底員工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嗎?這是很多勞動者不清楚的地方,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例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員工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是各種原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具體要看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話,則需要作出補償。但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單位就是不用支付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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