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在建立了用工關係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對於勞動者來講,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對合同的內容有一個大致的瞭解,同時注意其中可能對自己利益不利的地方。那麼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1、關於試用期條款
《勞動法》第21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做了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少於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長於6個月但短於1年,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長於1年但短於2年,試用期不超過60天。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2、關於商業祕密條款或商業保密協議
《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約定保密條款,能防止員工洩漏公司商業祕密、專有技術帶來的世大損失。應該在勞動合同中註明洩漏公司商業祕密是導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公司處分的行為。
商業祕密的定義和範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保密協議的法律救濟:
第一,工商行政處罰、禁止性措施。如果工商行政部門裁定員工違反保密條款,可對員工最高可達20萬元的罰款等措施。
第二,法院訴訟。可進行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
第三,勞動仲裁。
3、關於競業禁止條款
目前,某些行業的高流動性導致企業的不穩定,商業祕密對於行業、公司和市場而言,日趨重要。原勞動部在1996年10月31日頒佈了《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限:最長為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三年;執行競業禁止條款的補償:如果限制員工為競爭對手工作,應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沒有補償內容,除雙方另有約定,通常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補償數額通常是結合員工薪資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範圍:是針對瞭解公司商業祕密的這部分員工。
4、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對於此條內容的認定證據,本文後面會重點提出建議。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條件:
第一、確需裁減人員;
第二、提前30天向工會/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第三、向勞動行政部分報告。
目前,北京勞動部門尚沒有批准一家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現在公司裁員,通常是用與員工協商方式進行的。
員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據前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患職業病功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員工處在懷孕期、產期或哺乳期。
5、建議公司必要採取的措施
制定儘可能詳細的合法《員工手冊》,確定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詳細的《員工手冊》是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證據之一。
建立員工定期考評制度。
不要隨意解聘員工。
尊重員工,也是尊重公司。
多和員工交流、對話。
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這點是勞動者該重點注意的地方。如果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的話,則可以直接認定是屬於勞動合同。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勞動合同方面的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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