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產假規定的是多少天?
一、《勞動合同法》產假規定的是多少天?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
2、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手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二、勞動合同期滿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不能;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為了維護勞動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權益,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尚處在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勞動者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有義務繼續向勞動者提供醫療待遇和生育待遇。
2、勞動者因工傷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有關傷殘待遇。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哺乳期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哺乳期期滿時終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產假是由女職工在生育小孩時可以享受到的待遇,但產假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的情況為九十八天,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形也是可以延長期限,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不會因此而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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