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存在的風險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存在的風險有什麼?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風險:會對職工的工齡、工資待遇產生影響。工齡繼續的風險,除了因為書面合同而產生的雙倍工資、工齡之外,還存在諸多其它的情形,如年假、勞動合同的簽訂次數等。這些事項,都屬於法律所沒有明確的模糊事項,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多數仲裁採取否定態度。不過司法的進步趨勢,勢必會將相關權利,歸屬到員工名下。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
(一)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二) 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二、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變更勞動合同主體之後,會對員工的工齡和工資產生影響。變更勞動合同時,需要保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的內容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同意,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要採用書面的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任何口頭達成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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