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約定勞動者的工資以及工作期限等內容,具體來講,簽訂的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呢?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遵守勞動合同的內容,也就是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呢?本站小編為您一一進行解答。
一、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條款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以上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
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5月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造成勞動者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12月頒佈的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具體數額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而除了這些條款之外,當事人之間格外協商約定好的內容,也是可以寫進勞動合同裡面的,當然所約定的條款是不能超過法律範圍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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