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勞動合同能不能籤,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上,有的用人單位是直接選擇不簽訂,而有的僅僅是做出了口頭約定,當然還有那種直接拿著一份空白合同讓勞動者簽訂的情況。面對這樣的情況,空白勞動合同能不能籤呢?不少人心裡一直都有這個疑惑,但卻無法獲知準確的答案,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空白勞動合同能不能籤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事先印好的,只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薪水等條款上空白,通常情況下,這些專案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再填寫上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先要求勞動在不完整的勞動合同上簽名,之後再由用人單位將空白之處填寫完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雙方簽字,勞動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結果不一致的工作期限等。由於勞動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員工即使發現內容與協商的不一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一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於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在勞動合同填寫清楚完整,並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內容後,方可簽名。
二、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因為在簽訂的時候合同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寫清楚的話,一旦自己簽了字,很有可能出現單位亂填寫重要內容的情況,這肯定就會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日後即使產生了糾紛,也是無法進行維權,因為這個時候說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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