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辦理流程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和實踐,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是:
(1)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要在雙方介紹各自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籤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生產任務。勞動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蓋章。用人單位要蓋法人章。勞動者須本人簽名或蓋本人名章。
(2)鑑證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勞動合同鑑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為當事人提供鑑證,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利於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而且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也便於調解和仲裁。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在簽訂合同之前,首先要審查員工的身份:員工要提交和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確定員工和原單位沒有競業限制或其他勞資糾紛。
2.確保簽訂合同的時間從員工到職之日起不超過一個月,最好在到職當天簽訂完畢。
3.簽訂時一定要讓員工當著面簽字,防止代簽造成無效合同的後果,否則公司將面臨非常嚴重的後果。
4.簽好後,蓋上公司公章,然後雙方各執一份。
三、辦理勞動合同後不給員工怎麼辦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不然,勞動者要及時與公司人事部溝通,索要勞動合同書。公司不給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簽字蓋章的,還有一些相關的注意事項需要清除。對於勞動者來說一般入職的時候都是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很多時候出現糾紛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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