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與社保的關係是什麼?
事實上社保與勞動合同並沒有很大的關係,只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社會保險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參保,而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該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其待遇之一的。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保險法》對員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如下相關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二、沒簽勞動合同沒買社保怎樣賠償金嗎?
1、無合同需要給雙倍的工資補償。
2、未繳納社保應該讓企業補繳。具體繳納數目按照工資和國家標準辦理;如果社保局不能補償,折算成現金補償。大約是工資額的40%左右;
3、勞動年限補償;每年1個月;因為公司違約;加倍補償。
如果企業不簽訂合同,首先要面臨的就是雙倍工資的懲罰。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月起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的話,自下月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當然用人單位不可能自覺支付,要有那個自覺性早就籤勞動合同了。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維權,索要相應的待遇。
雙倍工資並不是持續很長時間的,只持續11個月。用人單位跟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表現合格,沒有任何、違規違法問題,用人單位要想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所以保障是非常強大的。
三、用人單位沒有交納社保會怎麼樣呢?
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交納社保的,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哦。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還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一年一個月的標準進行發放。
另外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有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其交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還要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所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交納社保的懲罰是非常嚴重的。但是職工一定要主動去出擊維權。勞動部門畢竟有監察不到的地方,只要職工提供線索,勞動部門會維護職工的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很多的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關係比較信任的一種情況下,而直接選擇忽略了合同的簽訂,儘管是沒有合同的,只要單位遵守法律的規定就應該給員工買社保待遇。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知道員工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損,就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合同之後,就與用人單位之間成了勞動關係。
-
16歲以下的童工能幹嗎
一、16歲以下的童工能幹嗎不能,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二、...
-
我國的私企會存檔勞動合同嗎?
一、我國的私企會存檔勞動合同嗎?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原始記錄。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會記錄進檔案。當事人所說的檔案,通常是指個人檔案,是由單位保管的,跟隨個人的工作,因此勞動合同作為個人重要檔案,包括個人工作簡歷等...
-
結業生勞動合同可以拿結業證簽訂嗎?
一、結業生勞動合同可以拿結業證簽訂嗎?拿結業證不可以籤勞動合同,因為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話,必須是已經畢業的學生,如果沒有拿到畢業證的話,他是不具有相應的合同簽訂的主體的,所以,沒有相關方面的資格不能夠簽訂。1、在還保留學生身份...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權力有哪些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