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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終止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

協議終止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

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勞動者個經濟補償的,那麼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協議終止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或者終止前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一、什麼情況下要給予經濟補償

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十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針對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議協議終止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這一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得出的結論是,在雙方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我們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