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一、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是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入職之後,用人單位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後又將勞動者辭退的,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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