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職工時,需要與職工簽訂工作協議的。但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在職職工簽訂工作協議的,導致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矛盾了,職工想要起訴用人單位了,但是又沒有簽訂任何的工作協議作為依據,那麼未籤工作協議的的起訴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是兩年,但也有特殊情況。
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限是有普通時間期限和特殊時間期限之分,普通的為兩年。特殊方面的話,需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情形,這個規定情形下起訴的時間期限為1年。因涉及外國貨物買賣協議爭端提起起訴的時間期限為4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的起訴時間期限為2年,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
下面的情形時間期限為一年:
1、在工作中,身體出現不舒服,收到傷害了,職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起訴的時間期限為一年;
2、出售商品時,明知道這批商品質量上存在問題但是卻沒有告知買家的,時間期限為一年;
3、在租賃東西或者租賃房屋時,租用人延期交付租金的或者耍起無賴來不肯交付租金的,時間期限也是一年;
4、當在外面寄存財物時,然後財物突然丟失了或者遭到損壞了,需要得到賠償時,這個時間期限也是一年。
這個時間期限的計算應該是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的,如果超過保護期限了還不起訴,然後法院就不會給予保護了,除非有特殊情況的,會延長時間期限,不然一般多久就固定了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超過了這個時間期限,但是當事人比較有良知,自願履行賠償責任的,這種情況下,是不受時間期限的限制的。還有就是時間期限中斷後,是要重新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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